首页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三、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证券公司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主承销商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或陈述材料; (三) 承销协议; (四) 承销团协议; (五) 市场调查与可行性报告; (六) 主承销商对承销团成员的内核审查报告; (七) 风险处置预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主承销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审,如副主承…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