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