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二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