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2025年) (二)
(二) 规范行使职权。理事会主要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理事会确有必要将部分职权和紧急事务委托理事长、秘书长(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长和社会服务机构院长、主任等)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并明确委托事项、时限、要求和责任等。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理事长、秘书长受托办理理事会委托事项时,原则上应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进行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