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医院、矿山、广播电视、通信、交通枢纽、供水供气供热、金融机构等重要用户,应自备应急保安电源,妥善管理和保养相关设备,储备必要燃料,保障应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