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年) 三、 完善电力应急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对 (十八) 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年) (十八) 三、 完善电力应急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对 (十八)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完善本地区防灾预案,研究确定当地重要用户范围和应对自然灾害的供电序位。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优先保证医院、矿山、学校、广播电视、通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气供热、金融机构等重要用户和居民生活电力供应。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