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2006年) 二、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交强险中介市场平稳运行 (一) 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 (二)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按照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实务流程要求,完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系统连接,规范中介业务各环节的管理,优化业务手… (三)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要求,管理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四) 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 (五) 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 (六)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保费;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