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一、 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一、 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区建设应当在编制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机构)应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向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批的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编制、修订和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引用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