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二、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二、 二、 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