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2006年) 一、 建立管理制度备案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一) 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建立管理制度备案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一) 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是指保险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除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之外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保险公司所属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或投资项目。保险公司所属境外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境外的保险营业机构,其中包括境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在境外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