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 二十四、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 第十六条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 第十六条 二十四、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三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