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 二十、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 二十、 二十、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不得以告诫代替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一) 经民警现场制止,拒不停止施暴的; (二) 调解过程中又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 经公安机关告诫或者处罚后,拒不悔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 其他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十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