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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 十八、

十八、 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不当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必要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督促实施家庭暴力的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