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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 十六、

十六、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公安机关曾出具告诫书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是否存在该事实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