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 六、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 六、 六、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 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二)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 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受害人要求出具的; (五) 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加害人承认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辩称受害人有过错的,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告诫书。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