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一、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包括预约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在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询价过程以及对手的报价情况; (二) 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 (三) 主要分保条件,包括涉及的险种、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再保险方式、分入或分出保费; (四) 说明再保险分入分出双方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否相同; (五) 比例分保的分入或分出保险金额、手续费支付方式及金额; (六) 与非比例分保相关的所有比例分保安排情况。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