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2009年) 第十条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企业的诚信记录、既往监督检查的情况,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本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常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本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