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第二十条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补充侦查工作总体情况,评析证据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问题及争议。针对补充侦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联合调研检查,共同下发问题通报并督促整改,加强沟通,统一认识,共同提升补充侦查工作质量。 推行办案人员旁听法庭审理机制,了解指控犯罪、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和审判标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