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第十三条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认为需要补充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