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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 (十七)

(十七) 健全机构设置。要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有条件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