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 (三)
(三)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理整顿村级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多、各种检查评比事项多问题,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各种政府机构原则上不在村级建立分支机构,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级承担有关行政性事务。交由村级组织承接或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事项,要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实行严格管理和总量控制。从源头上清理规范上级对村级组织的考核评比项目,鼓励各地实行目录清单、审核备案等管理方式。规范村级各种工作台账和各类盖章证明事项。推广村级基础台账电子化,建立统一的“智慧村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