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十一、
十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保监会、科技部负责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 保险 服务 通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编录:李洋校对:高大宏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 保险 服务 通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编录:李洋校对:高大宏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