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2014年) 七、 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 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2014年) (一) 七、 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 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国家统计局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七、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