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13.

13.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应综合考虑本单位(部门)人员规模、案件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区分不同地区、层级、岗位,科学合理确定办案数量标准和办案类型。除前述关于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内容外,还应当围绕其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性事项、综合指导审判工作、督促统一裁判标准、全程监管审判质效、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部门)办案质效总体情况,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成效等情况,设置相应指标,纳入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