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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2003年)
  3. 3. 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环境敏感区内现有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或生产装置,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应逐步迁出环境敏感地区。
  4. 三、

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2003年) 三、

3. 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环境敏感区内现有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或生产装置,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应逐步迁出环境敏感地区。

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生含铬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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