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以下简称保护司)和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食药侦局)归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