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 第十一条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定期对查办侦破重大案件、推进协作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