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2021年) 9.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2021年) 9. 9. 严格审查罪犯身份信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有残疾的证据材料。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调查、诊断、鉴定。对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处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形外,一律不予减刑、假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8. 目录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