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完善制度,规范农药行政执法行为
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依法行政,是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的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计实施农药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执行及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等,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二是建立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出现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或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越权行使执法职权,或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玩忽职守,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或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三是建立举报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至少一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对于群众的举报、投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查处,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说法。
各地在建立制度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科学管理,不能以罚代管。要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罚款收据。坚决禁止把罚款作为一种创收的渠道,不准对执法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对于有关的培训工作,要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准借培训之名乱收费;更不准借“报检”、核发“准销证”及经营资格审查之机乱收费。要公正执法,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我部将把规范执法行为作为今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对违反规定的,坚决查处。
今年是《条例》发布实施的第三年,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总结管理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做好农药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