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法人股集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法人股集中管理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持有法人股的集中统一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公司要完善股权登记手续,尽快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将分支机构持有的各种股票更名为总公司持有,并全部过户到总公司帐户。 二、 各公司要继续清理持有的法人股和非上市公司普通股,在适当时机进行转让。 三、 凡在二级市场购入的流通股票,由总公司负责清理,限期转让,不得再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