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四)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