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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四)

(四)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