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7、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 7、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 关于重要事项变更管理 (一) 保险公估机构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在5日内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二) 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变更股东或出资人,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保送中国保监会: 6、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