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质检总局、外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中小企业的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