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作出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