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