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其他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