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