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9年) 第九条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担保期限内,企业出口合同执行完毕或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中国银行的担保责任自行解除;在担保期限内,企业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出口义务的,海关按应补税额及缓税利息向中国银行开出《索赔书》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料件未经批准内销的,需加开《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中国银行凭此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了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人追索。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