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一、 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二、 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三、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一)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 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五、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一) 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 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 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 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 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六、 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七、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八、 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