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一、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二、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一)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四、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一)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六、 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七、 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