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 (五)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五)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 (五) 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