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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一、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

(一) 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 (二) 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三) 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四) 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 (五) 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 (六) 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引用法条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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