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十四、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十四、 十四、 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境外警方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发现、收集、保管、移交情况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来源、移交过程以及种类、数量、特征等作出书面说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核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