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十三、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十三、 十三、 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调取时不得少于两名侦查人员,并应记载调取的时间、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名称等相关信息,调取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地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核证明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