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十一、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十一、 十一、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 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 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