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3. 十一、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十一、

十一、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 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 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十、 目录 (一)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