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九、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九、 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