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4.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4.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6年12月19日 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