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六条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