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2026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的,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数量较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的,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数量较大”。
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具有药用用途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