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6、 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四、 明确管辖原则 (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6、 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四、 明确管辖原则 (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4年9月9日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