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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3. 6、 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 四、 明确管辖原则
  5. (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6、 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四、 明确管辖原则
(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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